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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权和相邻权不容侵犯

       一、擅自设门侵犯共有权
  老王和老张是楼上楼下的老邻居,两家关系一直挺好,但自从6年前,老王在6楼通往7楼的楼梯处安装了一个防盗门后,两家关系就开始紧张了,老张一看见那扇门心时心里就犯堵。2005年6月份,老张第二次将老王告到了法院。近日法院判决:老王家必须在限期内拆除防盗门。
案件回放:
  张先生家住某居民楼6楼,楼上住着王先生一家,1999年10月,张先生吃惊地发现,王先生在他家门前6至7楼起始台阶的第二个楼梯蹬处安装了一扇防盗隔断门,并沿楼梯扶手搭建了一处间壁墙。张先生因不同意王先生搭建防盗门和建墙,便先后找到很多部门反映问题,却一直未能奏效。无奈,2000年,张先生向属地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楼上王先生拆除违章建筑物。但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005年6月,张先生又将王先生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障碍、恢复建筑物原状。而被告王先生辩称,1999年楼梯进行封堵时,张先生并未提出异议。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此次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障碍 ,恢复建筑物原状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原、被告系相邻关系,而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就当注意防止、避免给相邻造成损害。建筑物业的共有部分归全体业主共有,而被告王先生将6至7楼的楼道封堵,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通行权,对原告张先生的生活亦造成了妨碍。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先生限期拆除安装在6至7楼间的防盗隔断门,并恢复楼道原状。
《物权法》相关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及业主会议制定的管理规约,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对违章搭建,拒付物业堤岸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二、建假山挡窗 侵犯相邻权
  购买了1楼带花园房子的业主们,往往喜欢在花园内搭花架、建假山、搞雕塑等,让花园更好看些。可是在不知不觉中也许就侵害了其他业主的相邻权。日前,广州番禺一小区蔡姓业主在1楼花园内大兴土木,结果 就被法院判令拆除加建设施。
案件回放:
  蔡某是一小区13栋1楼103房业主。他自从入住之后,就陆续在装修私家花园加建了花架、假山、檐篷等设施。不久,他的私家花园完工,可是却引起了住在203房的业主陈某的反感。因蔡某加建的许多设施,都离203房的阳台太近,陈某看来,这会方便盗贼出入。此外,陈某对1楼花园中一棵有3层楼高的树也看不顺眼,觉得这棵树妨碍了自己家房间采光、观景及通风。
  由于陈某多次与蔡某交涉无果,便把蔡某告上了法庭。陈某说,蔡某的行为,侵犯了她的相邻权,直接妨碍了她家的采光、通风、防盗等权利,给她的居住生活带来了极大不便。请求法院判令蔡某加建设施,移走高大树木。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在花园内加建花架、假山、檐篷等设施,没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也违反了该小区《业主手册》的有关规定,影响了陈某住宅的正常使用,应予拆除,至于假山,因离陈某的阳台太近,客观上增加了陈某住宅被盗的风险,蔡某应将其移离到距墙壁2米以外处。那棵大树则不用迁移,但蔡某应该经常修剪该树的枯枝败叶,树木树叶不得侵入陈某阳台或窗户范围内,并避免影响观瞻。
《物权法》相关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 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建造建筑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规划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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