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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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物权法》审判第一案 车库被判拆除 在荒地上建个自行车车库,但由于影响邻居通行,李方(化名)不得不将其拆除。郑州高新区法院正式宣判此案,限李方10日内拆除侵权车库。自《物权法》10月1日实施以来,这是郑州市两级法院首次依据该法断案。 起诉:同住前后院,俩邻居掐架 张云(化名)与李方是前后院邻居,两家中间有一条街道,李方家在路南,张云家在路北。 去年9月1日,为方便租房户放自行车,李方越过街道,在两家房屋中间的荒地上盖了个自行车车库,车库离张云的房屋不足一人远,车库后屋檐基本与张云家屋檐同高。 协商无果,张云以李方所建房屋影响自己通行,影响房屋通风、采光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拆除李方所建车库。 宣判:影响邻居通行,“车库”要拆除 庭审中,李方说车库占的是村里的荒地,没啥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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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业主家中失火,造成小区设施损坏,物管公司在业主委员会授权下将业主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造成的损害。成都锦江区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判决,房主江华宏(化名)赔偿物管公司11万余元。 去年3月17日晚,成都某小区的一住户家里发生爆炸。因爆炸引起的燃烧极为猛烈,冲击波和大量烟雾进入楼层通道。通道内的消防系统立即启动,消防用水从23楼涌入电梯井道和相邻楼层内,造成三台电梯多处电源接口短路,并损坏了多处墙面和地面设施。后据公安机关调查认定,此次火灾的起因是房内人员进行犯罪活动引起的。 物管公司称,火灾造成了144376.73元的损失。物管公司认为,公用设施损毁是因房内人员进行犯罪活动造成的,于是将房主江华宏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损失并支付尚拖欠的物业管理费794.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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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开发商将其拍卖引发15场官司,市国土房管局开具权属证明被起诉,争议仍在继续一个724平方米的地下室,4年间竟在业主、开发商、新旧物管公司等之间引发了15场官司。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这个“官司缠身”的地下室位于广州白云区华兴苑小区,一块“人民防空工程”的牌子就挂在门口。2004年3月,开发商因欠债把它拍卖,引起业委会的不满。业委会认为人防地下室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不应确权给开发商,也不能拍卖过户给私人。今年6月,业委会将市国土房管局告上法庭。 人防地下室被拍卖还债 小区业委会主任张仪兴介绍,起初人防地下室是闲置的,平时铁闸门上锁。从2000年开始,开发商将它凿开一个大门,建成现在的停车场,由其属下的物业公司管理。当时的物业公司经理就是如今人防地下室被拍卖后的主人黎某,他是业委会诉市国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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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设门侵犯共有权 老王和老张是楼上楼下的老邻居,两家关系一直挺好,但自从6年前,老王在6楼通往7楼的楼梯处安装了一个防盗门后,两家关系就开始紧张了,老张一看见那扇门心时心里就犯堵。2005年6月份,老张第二次将老王告到了法院。近日法院判决:老王家必须在限期内拆除防盗门。 案件回放: 张先生家住某居民楼6楼,楼上住着王先生一家,1999年10月,张先生吃惊地发现,王先生在他家门前6至7楼起始台阶的第二个楼梯蹬处安装了一扇防盗隔断门,并沿楼梯扶手搭建了一处间壁墙。张先生因不同意王先生搭建防盗门和建墙,便先后找到很多部门反映问题,却一直未能奏效。无奈,2000年,张先生向属地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楼上王先生拆除违章建筑物。但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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